明确今年4月16日至4月30日为劝阻摸排阶段,5月1日至11月30日为治理推进阶段,12月1日后为长效管理阶段。在此期间,全省各地各相关部门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和工作协调机制,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日常巡查和相关检查,劝阻和制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行为。
方案要求,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要发动基层网格员、楼长、志愿者等力量,突出重点场所、重点时段,劝阻“进楼入户”、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引导群众在室外安全位置停放。
方案提出,推广应用技防措施,要求各地推动在楼宇电梯内加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鼓励采取“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进行动态监控,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方案明确,禁止地下、半地下车库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对已投入使用的相关部门将逐一排查,确保场所与建筑其他部分的防火分隔保持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器材保持完好有效。今后结合各地建设计划,既有地下、半地下停放充电场所将逐步停止使用。
为回应群众关切,进一步满足电动自行车的充电需求,方案专门提出加快停放充电设施建设,要求各地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民生工程,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停放充电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防雨、防晒、防盗等现实需求,同步增设车棚、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同时,督促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提倡“满电回家”。
此外,方案还明确规范集中充电设施用电价格,确保居民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供电部门要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接电纳入电力服务保障事项,对已经直供到户的居住区规范受理报装申请,保障集中充电设施接电。
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严禁在未与门厅、电梯厅、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进行有效防火分隔的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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